(2016)京03民终10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北京京北润祥低硫煤炭经销中心上诉张玉霞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北润祥低硫煤炭经销中心,张玉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4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北润祥低硫煤炭经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东。法定代表人:梁登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宇,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霞,女,1974年3月9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京北润祥低硫煤炭经销中心(以下简称京北经销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张玉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9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京北经销中心于2016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京北经销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京北润祥低硫煤炭经销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京北润祥低硫煤炭经销中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坤审判员 龚勇超审判员 宋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思巧书记员 刘 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