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1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黄上兴、蔡万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黄上兴,蔡万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8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71547。法定代表人黄向阳。委托代理人:潘友爱、李子政,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黄上兴,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被执行人蔡万尹,男,1981年7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上兴、蔡万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上兴、蔡万尹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134470.32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989元,执行费19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上兴、蔡万尹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上兴、蔡万尹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上兴名下,本院已经依法查封该车辆,但因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灵堡路后3-23幢二单元403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蔡万尹及他人名下,该房产已经在另案处置过程中,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上兴、蔡万尹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3196号执行裁定书、(2016)浙0327执1841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上兴、蔡万尹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8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池长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