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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巢磊与应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磊,应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954号原告巢磊,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应超,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巢磊诉被告应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巢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应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巢磊申请撤回对被告应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巢磊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牛汝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