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巢磊与应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磊,应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954号原告巢磊,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应超,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巢磊诉被告应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巢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应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巢磊申请撤回对被告应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巢磊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牛汝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