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志滨申请林克武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滨,林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滨,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林克武,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张志滨与林克武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0675元,未执行标的306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