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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金坡、杨绍利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坡,杨绍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坡,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杨绍利,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建昌县,联系方式。刘金坡申请杨绍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18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金坡于2016-4-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1813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