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金华、陈小群等与韶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华,陈小群,韶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华,男,汉族,住始兴县。申请执行人:陈小群,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韶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金华、陈小群与被执行人韶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粤022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韶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64288.2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及工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号,已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另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采取查封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韶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4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ᅳ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