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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行终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富都客运有限公司、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富都客运有限公司,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人民政府,李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71行终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富都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邓钊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丰志鹏,广东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洁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夏卫兵,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剑明。委托代理人: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温国辉,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陈炜,该府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李丽霞,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广州市富都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都客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原审第三人李丽霞公积金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6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丽霞曾是富都客运公司的职工。2015年5月15日,李丽霞向广州公积金中心投诉,反映富都客运公司欠缴其2008年4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广州公积金中心根据李丽霞的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表等证据,查明富都客运公司在上述期间未为李丽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广州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6月17日向富都客运公司送达穗公积金中心花都核通字[2015]7号《核查通知书》,通知富都客运公司对其与李丽霞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否已为李丽霞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李丽霞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同时告知富都客运公司如对李丽霞所反映的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可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富都客运公司未在核查期间向广州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和证据。2015年7月7日,广州公积金中心作出穗公积金中心花都责字[2015]7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责令富都客运公司为李丽霞缴存2008年4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共3685元,同时告知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广州公积金中心将该决定书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于2015年7月8日寄达富都客运公司。富都客运公司不服,于2015年9月7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市政府复议决定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穗府行复[2015]92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广州公积金中心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花都责字[2015]7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并送达富都客运公司。富都客运公司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富都客运公司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的规定,为其录用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李丽霞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足以证明其与富都客运公司曾存在劳动关系。因富都客运公司未为职工李丽霞缴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广州公积金中心依法责令其限期缴存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关于广州公积金中心责令富都客运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程序和数额方面。广州公积金中心以核查通知方式保障了富都客运公司对李丽霞的有关事实情况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富都客运公司放弃该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富都客运公司不提供李丽霞工资情况的前提下,广州公积金中心依据李丽霞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证明的工资数额确定缴存基数,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第十八条确定的最低缴存比例5%来核定富都客运公司应当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数额,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对广州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决定认定的数额予以确认。另外,相关法律法规对公积金追缴时效也无限制性规定,富都客运公司关于广州公积金中心为李丽霞追缴住房公积金应受两年时效限制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本案中,市政府依法受理了富都客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时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后将穗府行复[2015]9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富都客运公司,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富都客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富都客运公司负担。上诉人富都客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住房公积金只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虽然属于行政法规,但该法规中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在全国各地区乃至本市各区的执行程度也不统一,有按规定执行,也有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也并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规定。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强制性义务,原审法院适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在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即使有关于补缴的规定,也应适用补缴时效的限制,而不是无限期的追缴,富都客运公司认为该时效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三)广州公积金中心责令5%的缴存比例过高,缺乏法律依据,且若按该比例缴存将严重影响富都客运公司经营。(四)广州公积金中心应将“先由第三人将其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作为责令富都客运公司补缴的前置条件。综上,富都客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撤销广州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花都责字[2015]7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3.广州公积金中心、市政府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广州公积金中心辩称,广州公积金中心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花都责字[2015]7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富都客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市政府辩称,市政府作出穗府行复[2015]924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富都客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李丽霞陈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同时参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对于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广州公积金中心具有责令限期缴存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广州公积金中心受理投诉后,根据投诉人李丽霞提供的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表等证据,向富都客运公司发出核查通知书,通知富都客运公司对李丽霞所反映的其与李丽霞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否已为李丽霞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事实进行核实,如有异议可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富都客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丽霞的工资情况,广州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依据李丽霞纳税明细表证明的工资数额确定缴存基数,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第十八条确定的最低缴存比例5%来核定富都客运公司应当补缴的缴存数额,责令富都客运公司为李丽霞补缴2008年4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共3685元,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市政府的复议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富都客运公司诉讼请求的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富都客运公司具有按时、足额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员工个人缴存情况不影响其缴存义务的履行。富都客运公司认为广州公积金中心确定的缴存比例过高,且责令其补缴住房公积金已超过一年追溯期限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富都客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琳审 判 员  彭铁文代理审判员  林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严椰铭侯天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