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联社与梁欣欣、李会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会强,梁欣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947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义。被告李会强。被告梁欣欣。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会强、梁欣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刘 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惟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