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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联社与梁欣欣、李会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会强,梁欣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947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义。被告李会强。被告梁欣欣。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会强、梁欣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刘 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惟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