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邹籍锋诉被告丁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籍锋,丁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434号原告:邹籍锋,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徐云浩,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卫,住沈阳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邹籍锋诉被告丁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邹籍锋于2016年10月8日以起诉后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籍锋撤回对被告丁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650元。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