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进保申请姚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保,姚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541号申请执行人:陈进保,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姚友明,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进保与被执行人姚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巳执行人民币24000元。申请人陈进保自愿撤回对姚友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桃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曾 平审判员 谢新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瑞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