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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泰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泰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21刑初48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泰强,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合浦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6)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泰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振才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应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泰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某日,被告人在合浦县廉州镇西门江拆迁C92号何某家,趁大门开着厅内无人,盗窃了何某的一个红色网状挎包,包内有人民币约200元及其他小物品。2、2015年7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在合浦县廉州镇星河路十巷6号陈某3家,趁大门没关大厅没人,在大厅内盗窃了陈某3一个棕黄色挎包,包内有人民币2000多元及银行卡等物。3、2015年10月份前后,被告人在合浦县廉州镇北河街139号陈某2家,趁大门开着厅内无人,盗窃了陈某2青色丝织挎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100元、三星手机一台。4、2015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在合浦县廉州镇广东南路17号东侧谭某自建屋内,趁大门开着厅内无人,在大厅内盗窃了谭某的一个黑色女式挎包,包内有人民币400多元及银行卡等物。5、2016年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在合浦县廉州镇建政路伺机作案时,发现建政路6号黄某家住宅大门没关,趁一楼大厅没人,在楼梯扶手处盗窃了黄某的一个黑色女式挎包,包内有人民币2000多元及银行卡等物。6、2016年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在合浦县廉州镇白云路20号陈某1家,趁无人之机,在一楼楼梯对面房间内一小竹床床头盗窃了陈某1的一个灰色女式包,包内有人民币2000多元,银白色手机一台等物。7、2016年4月某日,被告人在合浦县廉州镇廉珠路9号张某家,趁大门开着厅内无人,在楼梯扶手处盗窃了张某的一个皮质淡红色挎包,包内有人民币200多元。8、、2016年5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在合浦县廉州镇广东南路时,发现广东南路51号罗某家大门开着,趁一楼大厅内无人,在一楼大厅内盗窃了罗某的一个褐色挂包,包内有人民币300多元及项链等物。9、2016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在合浦县廉州镇廉州大道二巷246号庞某家,趁无人之机在一楼大厅内盗窃了一个棕色女式提包,包内有人民币300多元、银行卡和证件等物品。10、2016年5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在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东路五巷的一个私营诊所里,趁莫某不备盗窃了其放在椅子上的女式米黄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200元、卡、证件和白色手机一台。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泰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泰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泰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泰强的供述;被害人莫某、庞某、黄某、罗某、谭某、陈某1、张某、陈某2、何某、陈某3的陈述;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入所健康表;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泰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泰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振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温志敏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