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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与彭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彭小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1民初162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渝秀大道十字街。法定代理人:周洪全,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系该支行职工。被告:彭小兵,男,1966年5月11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秀山支行)与被告彭小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农商行秀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小兵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重庆农商行秀山支行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4961.5元和截止2016年8月28日的利息2339.42元、滞纳金2062.76元;2、被告支付原告从2016年8月29日起至信用卡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按原告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同约定标准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15年6月1日被告彭小兵在原告处申办了信用卡一张,并于2015年7月3日激活使用。后被告陆续使用信用卡,但其未按照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清偿信用卡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截止2016年8月28日,被告共计拖欠信用卡欠款29363.68元,其中本金24961.5元,利息2339.42元、滞纳金2062.76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本案诉至法院。彭小兵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证据、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义务。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申办信用卡并签订《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章程、合约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截止2016年8月28日,被告彭小兵应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金额为24961.5元,至今其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24961.5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次,按照原、被告双方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约定,持卡人可按照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起计息;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支付5%滞纳金。被告彭小兵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彭小兵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透支款项的利息及滞纳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小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信用卡欠款24961.5元及利息2339.42元、滞纳金2062.76元。二、被告彭小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信用卡欠款从2016年8月29日起至信用卡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具体计算方式为:以24961.5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9日起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被告彭小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邱世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