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唐闻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闻智,仝淑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特21号申请人:唐闻智,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王串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周颖,天津中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仝淑花,女,194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河区区工程机械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代理人:唐海燕(系被申请人之女),女,1970年1月2日出生上,汉族,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检修公司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唐闻智申请宣告仝淑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闻智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被诊断为脑梗死。2016年6月23日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分院为仝淑花出具诊断证明:“1.多发脑梗死、大面积脑梗死,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双侧肢体偏瘫;2.冠心病、心律失常、房颤、心功能2级;3.继发性癫痫;4.高粘血症;5.血脂异常;6.电解质紊乱;7.尿潴留;8.贫血;9.肺炎;10.泌尿系统感染。”并提供诊断证明书。因被申请人长期意识不清,丧失自理能力,故申请宣告仝淑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唐闻智与被申请人仝淑花系母子关系。2016年9月22日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津安精司鉴(2016)精鉴字第214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器质性意识障碍。2、被鉴定人仝淑花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仝淑花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仝淑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杜雅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钦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代理人、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