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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海宁龙大饲料有限公司、方林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龙大饲料有限公司,方林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256-1号申请执行人海宁龙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北大虹桥南堍,组织机构代码:73089670X。法定代表人韩建忠。被执行人方林仙,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海宁龙大饲料有限公司与方林仙(2016)浙0803执125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5514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1256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荣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