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民初9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沈军红与天津盛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军红,天津盛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991号之三原告沈军红。被告天津盛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华,公司经理。原告沈军红与被告天津盛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冀0608民初9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天津盛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永定路支行账户91220155100******的存款180000元。天津盛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天津盛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天津盛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永定路支行账户9122015510*******的存款1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冲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