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东营如恒商贸有限公司与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项在荣、项玉成、孙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如恒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项在荣,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孙习林,项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77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如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牛庄镇文化路68号。法定代表人:牟德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项在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项在荣。被执行人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广瑞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孙习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习林。被执行人项玉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东营如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项在荣、项玉成、孙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00万元,未执行标的额为400万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2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海审判员 燕 斌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荣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