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32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兰家禧与黄庭有、宁国市一友电器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家禧,黄庭有,宁国市一友电器配件厂,宁国市弘信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3252号之二原告:兰家禧,男,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庭有。被告:宁国市一友电器配件厂,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和平路24号。负责人:黄庭有,职务不详。被告:宁国市弘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南极西路1号双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N0DJ243。法定代表人:盛永友,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家禧与被告黄庭有、宁国市一友电器配件厂、宁国市弘信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家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554元,由原告兰家禧负担。审判员 周胜杰二〇一六年九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