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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林钧良与杨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钧良,杨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150号原告:林钧良,农民。被告:杨克,约42岁,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钧良诉被告杨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钧良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钧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灵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