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1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许尚苗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尚苗,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797号原告:许尚苗,男,生于1968年2月26日,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法定代表人:闫奎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尚苗诉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尚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尚苗自愿撤回对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尚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61元,减半收取11631元,由原告许尚苗承担。审判员 杨培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