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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甲与任某、张某2张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甲,任某,张某2张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567号原告张某1张某甲,男,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族,内黄县田氏乡马庄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宗和平,河南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女,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内黄县田氏镇马庄村人,农民。被告张某2张某乙,男,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内黄县田氏镇马庄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院红,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杰,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张某1张某甲与被告任某、张某2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原告张某1张某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张某甲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周现莉审 判 员  申 博人民陪审员  马银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军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