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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长建与宣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建,宣全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162号原告:马长建,男,汉族,1953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宣全德,男,汉族,1957年4月28日出生。原告马石头与被告宣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马石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宣全德偿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宣全德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3日其在宣全德处存款10000元,宣全德出具收款凭证一份,2013年5月14日,其取款2000元,同年9月13日,其又取款2000元,下余6000元至今未还,为此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宣全德除向马长建借款外,还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现借款均已逾期,宣全德均未能偿还。本案借款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长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新红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