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6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兵强与刘亚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强,刘亚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599号原告杨兵强,男,住礼县。被告刘亚州,男,住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兵强诉被告刘亚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兵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兵强承担。审 判 员 左向军代理审判员 吴海文人民陪审员 杜务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谢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