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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兵强与刘亚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强,刘亚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599号原告杨兵强,男,住礼县。被告刘亚州,男,住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兵强诉被告刘亚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兵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兵强承担。审 判 员  左向军代理审判员  吴海文人民陪审员  杜务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谢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