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黎超与赵卫星、王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超,赵卫星,王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初1329号原告黎超,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赵卫星,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王月平,女,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黎超诉被告赵卫星、王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卫星、王月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偿还现金20000元,利息1600元,共计21600元,并请求利息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卫星于2016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月平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赵卫星、王月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6年1月24日,被告赵卫星借原告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同时约定期限三个月,利息贰分;2.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2月6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赵卫星向原告黎超借款20000元,有被告赵卫星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赵卫星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因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虽二人已经离婚,但该借款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为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均应依法对夫妻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被告在借款时约定有利息,并且该约定不违法法律规定,故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2016年1月24日起计算至二被告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贰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卫星、王月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黎超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贰分,从2016年1月24日起计算至二被告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由二被告赵卫星、王月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庆功人民陪审员 郭 霞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超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