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30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正蓝旗上都镇李辉租赁站与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蓝旗上都镇李辉租赁站,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530民初415号原告:正蓝旗上都镇李辉租赁站,所在地正蓝旗上都镇新汽车站路北。经营者:李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兴旺,男,汉族。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道116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杰,经理。原告正蓝旗上都镇李辉租赁站与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蓝旗上都镇李辉租赁站的委托代理人任兴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蓝旗上都镇李辉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额租赁费10685.83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6年8月12日期间的利息4701.76元,共计15387.59元;2、被告承担本院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钢管、扣件、丝杠等,用于正蓝旗蒙古族小学教学楼工程,使用期限为2014年5月18日到2014年10月12日,租赁费为8011.83元,丢货及损坏赔偿2674元,合计10685.83元。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正蓝旗上都镇李辉租赁站提交以下证据:1、2014年4月15日正蓝旗教育科技局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告承包正蓝旗蒙古小学教学楼建设;2、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证明被告租用原告钢管等;3、租赁产品提货单及退换单,证明被告租用的期限、租赁费及损坏;4、租赁业务汇总单,证明租金。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正蓝旗教育科技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承建正蓝旗蒙古小学教学楼,2014年5月31日,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蓝旗上都镇第一项目部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蓝旗上都镇第一项目部租用原告钢管等零件,并对租金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14年11月30日付清所有租金,如逾期不付,按日支付5‰(月15%)的滞纳金,施工地址为正蓝旗蒙古族小学工地。经向原告处提货使用、退货后,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蓝旗上都镇第一项目部的租赁期间为2014年5月18日至2014年10月12日,产生租赁费8011.83元,因丢失零件产生赔偿费2674元。另查明,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蓝旗上都镇第一项目部系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内部机构,无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正蓝旗蒙古族小学的建设,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蓝旗上都镇第一项目部系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内部机构,其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应属于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义务。因双方约定于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租金,故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拖欠的租赁费8011.83元,对原告主张的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其主张的利息低于双方约定的利息,故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利息共计3205元,并支付丢失零部件的损失267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正蓝旗上都镇李辉租赁站租赁费8011.83元、利息3205元及零部件损失2674元,以上三项共计13890.83元;二、驳回原告正蓝旗上都镇李辉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70元,由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 春 花陪审员 巴 雅 尔陪审员 乌日查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珠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