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理琴与福建省邵武市东源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理琴,福建省邵武市东源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60号申请执行人:张理琴,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东源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理琴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东源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25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文渊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