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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588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王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莲湖区土门坊,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居住生活已达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应为西安市莲湖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