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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涟水县冠艺欧式装饰材料厂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水县冠艺欧式装饰材料厂,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917号申请执行人涟水县冠艺欧式装饰材料厂,住所在涟水县。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关于涟水县冠艺欧式装饰材料厂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802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弘盛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冠艺厂工程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因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涟水县冠艺欧式装饰材料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轮候查封了其名下的房产与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与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2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 淼审判员 何友成审判员 嵇淮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司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