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周福长与傅祥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长,傅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周福长。被执行人傅祥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民终15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婕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