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9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原格力电器(武汉)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9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杨小双(另案处理)在本辖区格力电器(武汉)有限公司废料区盗得废铜料后,遂驾驶车牌号为川B×××××的面包车携带被盗的11公斤废铜料驶离厂区时被该公司保安发现。随后,公司保安在被告人李某位于本市蔡甸区龙王庙社区29栋4单元304室租住屋内发现废铜料100公斤。嗣后,格力电器(武汉)有限公司保安报警,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赃物已追回发还。经鉴定,上述被盗废铜料111公斤共计价值人民币3330元。经查明,被告人李某因上述盗窃行为于2016年1月9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及车某、赃物照片、登记保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解除拘留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月9日实施的盗窃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该笔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海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