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2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丁燕飞与陈雯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燕飞,陈雯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909号原告丁燕飞,身份证号码33060220020430702X,女,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丁港村居-4号。法定代理人蔡水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809045344,女,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丁港村居-4号,系原告母亲。被告陈雯雯,身份证号码330382198707014929,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南岳镇里二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5586024-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80号。负责人张伟钢,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燕飞诉被告陈雯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丁燕飞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雯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燕飞撤回对陈雯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丁燕飞负担(已申请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星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丹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