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行申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书森与王殿军、洮南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武装部土地行政处罚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书森,王殿军,洮南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武装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行申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书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殿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洮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鲁延臣,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明春,洮南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周宏斌,洮南市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武装部。再审申请人王书森因与王殿军、洮南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武装部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不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书森申请再审称,王殿军非法占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据。该地块是否为军事用地与本案无关,且村委会实际经营多年并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王殿军未经审批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其非法建筑应予拆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洮南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王殿军“改变土地用途”,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王殿军进行行政处罚,但适用该法律规定作出处罚的前提,是证明争议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在争议土地性质不明确的情况下,洮南市国土资源局适用该法律规定对王殿军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缺乏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书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书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翼博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代理审判员 刘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佀庆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