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运广与张存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运广,张存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592号申请执行人高运广,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张存才,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裕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