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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辽宁裕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裕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辽宁裕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郁玫,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玲,辽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鲍杰,辽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尼勒克县。法定代表人张宏宇,该××财务总监。本院在执行辽宁裕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房产局、国土资源局、车管所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2014年1月10日、2015年1月15日,被执行人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资不抵债分别将其公司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分别抵押给抵押权人新疆生产建设第四师七十一团和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宁裕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庆代理审判员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