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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爱芹与龙口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芹,龙口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芹。被执行人:龙口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益洲。本院在执行刘爱芹与龙口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潍城民三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