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家祥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家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294号罪犯陈家祥,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家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陈家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家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罚金七千元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缴纳罚金情况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家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已积极履行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家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