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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5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吴涛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5294号罪犯吴涛,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侗族,初中毕业,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2)温平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涛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涛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庄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