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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南通佳山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南通天田机床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佳山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南通天田机床有限公司,许映泉,江焕兵,张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1192号申请人南通佳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崔聪,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传海,该××员工。被执行人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孙正明,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映泉,该××员工。被执行人南通天田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许映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映泉。被执行人江焕兵。被执行人张纪军。关于南通佳山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南通天田机床有限公司、许映泉、江焕兵、张纪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商初字第0006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811905.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杨朋涛执行员  张彦兵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