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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17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怡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原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7749号原告:上海怡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海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洲,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原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胡艳。原告上海怡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原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怡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3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8.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