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祁安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祁安,张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组织机构代码74894489-6。法定代表人陈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东风,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祁安,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张琳,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祁安、张琳典当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祁安、张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祁安、张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祁安、张琳存款2717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