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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刑医解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6)鄂0112刑医解1号申请人雷某某,女,汉族。系被强制医疗人郑某某之妻。被强制医疗人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武汉东阳精神康复医院接受治疗。申请人雷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雷某某称,郑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因患精神病在精神病院治疗以后,病情得到缓解。同年9月23日,我到武汉东阳精神康复医院看望郑某某并与其交流,认为郑某某精神、身体情况均正常。其主治医生也告知郑某某能与医生正常交流、配合治疗。因我们家人均在重庆老家不便于探望照顾,鉴于郑某某目前的精神状况,我认为将其带回重庆家乡照顾并监督吃药治疗,会更好地有利于郑某某的精神恢复。特申请法院解除对郑某某的强制医疗。经审查查明,郑某某于2016年5月7日因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本院作出决定对郑某某强制医疗。郑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在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同年5月19日在武汉东阳精神康复医院接受治疗。经过口服抗精神药物、同时配合心理行为等治疗,目前,郑某某意识清楚,对自身病情有一定认识,情绪平稳,反应恰当,未见明显冲动,日常个人生活能自理,饮食睡眠均正常,能适当参加集体工娱活动及相应劳动,记忆力、智力无明显障碍,自知力恢复,精神科临床痊愈,社会危险性状态暂时消除。上述事实,有书证武汉东阳精神康复医院的医疗报告,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强制医疗人郑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郑某某经过治疗,其幻觉妄想的精神疾病症状消除,情绪稳定,暂时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但应遵照医嘱继续医疗和调理。申请人雷某某的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强制医疗人郑某某解除强制医疗。二、申请人雷某某根据医嘱对被解除强制医疗人郑某某严加看管和医疗。审 判 长  张柏莲人民陪审员  陈福云人民陪审员  陈荣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