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5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州川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250号移送部门: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吴维汝。被执行人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州川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已将该案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