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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30民初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郭慧敏与李晓林、孙千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慧敏,李晓林,孙千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30民初486号之一原告郭慧敏,男,1982年8月26日生,山西省交口县人。被告李晓林,女,1990年6月9日生,山西省交口县人。被告孙千彬,男,很难升郸城现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慧敏与被告李晓林、孙千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慧敏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慧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慧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慧敏承担。审 判 长  牛红斌审 判 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史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