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30民初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郭慧敏与李晓林、孙千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慧敏,李晓林,孙千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30民初486号之一原告郭慧敏,男,1982年8月26日生,山西省交口县人。被告李晓林,女,1990年6月9日生,山西省交口县人。被告孙千彬,男,很难升郸城现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慧敏与被告李晓林、孙千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慧敏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慧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慧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慧敏承担。审 判 长 牛红斌审 判 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史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