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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邵东升与雷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升,雷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5民初1140号原告邵东升,男,195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代理人李英伟,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胜利,男,196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原告邵东升与被告雷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东升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东升,被告雷胜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东升诉称,邵东升与雷胜利在一起打工认识,雷胜利因妻子有病急用钱于2014年11月10日向邵东升借款10000元,并写有欠条,雷胜利在欠条上按有指印。借款后,邵东升多次向雷胜利讨要借款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雷胜利偿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雷胜利承担。雷胜利辩称,邵东升所诉不属实。雷胜利从未向邵东升借款10000元。邵东升提供的借条并不能证明雷胜利向邵东升借款10000元的事实。借条的真实情况是:2014年4月雷胜利与他人因相邻纠纷引起打架,并造成雷胜利之妻李爱梅受到身体伤害,并构成轻伤二级。郏县城关镇派出所的处理意见是只赔偿30000元,因此雷胜利不同意。雷胜利在路过郏县西大街时见到“代写诉状”的牌子,就这样雷胜利得知邵东升会写诉状。邵东升向雷胜利承诺,雷胜利妻子李爱梅伤害一案,邵东升负责打官司,除了派出所原来说的赔偿30000元以外,如果再赔偿100000元,邵东升提取10000元,赔偿数额超出100000元的部分归邵东升。雷胜利同意邵东升的意见,邵东升让雷胜利签订委托书。由于雷胜利文化低,不识字,邵东升书写了一份其在本案中提供的“借条”让雷胜利签名、按手印,并对雷胜利说“你有种没有?有种你就签名、按手印”。雷胜利在“借条”上按手印后,让邵东升读“借条”的内容。雷胜利了解到“借条”上写有“雷胜利借邵东升10000元”后,就向邵东升索要借条。邵东升推脱说,过完年后4、5月份雷胜利妻子李爱梅伤害一案跑不成就把借条撕掉。后雷胜利妻子一案始终没有跑成,雷胜利多次找邵东升索要借条未果。另外,雷胜利、邵东升一块为雷胜利妻子李爱梅一案跑事时,邵东升的吃喝、吸烟、三轮车加油的费用均由雷胜利支付,包括春节雷胜利买礼物去邵东升家,雷胜利一共支出1000多元。综上,邵东升的起诉违背事实,于法无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雷胜利妻子李爱梅因邻里纠纷被他人殴打致伤,雷胜利不同意在郏县城关镇派出所调解的赔偿30000元的方案。2014年8月,雷胜利听说邵东升会写诉状,就找到邵东升并让邵东升帮忙协调处理此事。2014年8月2日,邵东升为雷胜利代写两份“情况反映”,雷胜利支付邵东升100元。2014年11月10日,邵东升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因为我妻治病急需用钱,特向我友郏县广天乡苏庄村白菜庄自然村邵东升借现金壹万园。《10000元》借款人:郏县城关镇迎宾街雷庄村:雷胜利2014年11月10日”。雷胜利在该借条上按有指印。关于该借条的产生,邵东升称,雷胜利妻子因病住院需要用钱,2014年11月10日在邵东升家中,雷胜利向邵东升借款现金10000元,并自愿在邵东升书写的借条中按指印。雷胜利则称,雷胜利妻子确实因病住院,但雷胜利从未向邵东升借钱。雷胜利在邵东升书写的借条上按印,是因为雷胜利文化低、不识字。2014年11月10日,邵东升向雷胜利承诺,雷胜利妻子李爱梅伤害一案,邵东升负责“跑事”,除了派出所原来说的赔偿30000元以外,如果再赔偿100000元,邵东升提取10000元,赔偿数额超出100000元的部分归邵东升。雷胜利同意邵东升的意见后,邵东升让雷胜利签订书面委托书,但邵东升却书写了该借条并让雷胜利按手印。雷胜利了解到借条的真实内容后,多次向邵东升索要借条未果。但雷胜利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明,雷胜利妻子因病于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17日在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上述事实,有邵东升提交的借条、诊断证明,雷胜利提交的情况反映、出院证、检查证明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条是重要的债权凭据,能够用于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已经交付的事实。本案中,雷胜利自愿在邵东升书写的借条上按有指印,对此邵东升、雷胜利均无异议。因此,对邵东升与雷胜利之间的借贷关系及雷胜利向邵东升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关于雷胜利辩称,由于雷胜利文化低、不识字才在借条上按印,雷胜利并未借到邵东升10000元。因雷胜利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同时,雷胜利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借条上按印前应当是已经充分理解了借条内容,也应当能够预见在借条上按印后的法律后果。因此,对雷胜利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对邵东升请求雷胜利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雷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邵东升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雷胜利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新峰代理审判员  王昊珂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O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魏洋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