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5执保字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沈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166号申请人王某某,住隆化县。被申请人沈某某,住隆化县。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沈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经审查,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做出了(2016)冀0825民初字3155-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将(2016)冀0825民初字3155-1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字3155-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浩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