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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凤美、金坚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美,金坚强,王凤美,金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美,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金坚强,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王凤美与被执行人金坚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000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凤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坚强支付借款本金67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元,执行费91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金坚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凤美以被执行人金坚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凤美以被执行人金坚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1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