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志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志龙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财保5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市亨扬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吴洲北路190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湖。被申请人:周志龙。委托代理人周春。申请人泰州市亨扬运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志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了诉前保全裁定,扣押了泰州市亨扬运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苏M×××××车辆,现申请人泰州市亨扬运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担保人徐某某自愿以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泰州市亨扬运贸有限公司名下苏M×××××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周志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沙志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