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9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刘小君与舒友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君,舒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91执33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君,男,汉族,住洪江区。被执行人舒友亮,男,汉族,住洪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怀洪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舒友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5)怀洪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唐 波审判员 向同任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粟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