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希瑞与回传宝、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瑞,回传宝,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755号原告张希瑞。委托代理人崔书岗,宁津张大庄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回传宝。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西塔2层。负责人彭新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锡钊,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瑞诉被告回传宝、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未愈,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齐荣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