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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吕井照与明光市宏达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井照,明光市宏达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177号原告:吕井照,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宏达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工业园区返乡创业园4号钢构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978414999。法定代表人:吕井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井照诉被告明光市宏达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井照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井照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井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井照负担。审判员 钱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岳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