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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8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XX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946号原告:浙XX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三路192弄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59820。法定代表人:林建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乐一,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乐枢,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西部工业聚集区北区(焦克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800100000241。法定代表人:王新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